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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有限公司与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新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房新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房款的实际给付情况、买卖合同的效力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新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8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发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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