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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刘**、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建诉被告刘**、冯*、第三人於美群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何*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建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建撤回对被告刘**、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由原告何*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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