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盛**与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盛**、谢**诉被告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盛**、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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