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