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龚联大、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何**与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岭**有限公司与台州**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句容红**有限公司与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与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许*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进步、周**与陈**、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例
杨**与杨**、杨**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新春与被告宣**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