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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严**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龚联大、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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