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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新春与被告宣**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新春诉被告宣城中**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新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新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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