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新泰**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枣庄**限公司与枣庄金**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进步、周**与陈**、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例
杨**与杨**、杨**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新春与被告宣**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应学*与应学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亮诉被告刘**、郭**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付**、傅**、沂南县茂**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莒南县**有限公司、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与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