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莒南县**有限公司、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创新磨具、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被告创新磨具、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17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等的转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交付价款后,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过户手续,并将机器设备等转移交付。后双方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原告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创新磨具、曹**辩称,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属实,原告并没按照合同约定的一次性付清价款,最后是十月份才结清,所以我才没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7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机器设备等转让合同,该土地使用证号是:莒南集用(2003)字第02056号,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为莒南县**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240平方米,实际办证面积2000平方米,其四至是东至夹道,西至夹道,南至大路,北至耕地。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房产所有权人是被告曹**,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为1674.46平方米,实际办证面积910.88平方米。原告曹**已将价款付清,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原告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并要求被告曹**、创新磨具协助过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曹**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一份,资产明细表一份,莒南集用(2003)字第02056号土地使用权证一份,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房产证一份,曹**交款收据一宗等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购买被告创新磨具所有的莒南集用(2003)字第02056号土地使用权,被告曹**所有的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房产,及创新磨具所有的机器设备,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房产及机器设备转让合同书一份。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签订的该买卖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因该买卖转让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原告曹**将价款交付给被告创新磨具、曹**后,二被告至今尚未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称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且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变更登记,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曹**与被告莒**具有限公司、曹**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买卖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莒**具有限公司、曹**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曹**办理莒南集用(2003)字第02056号土地使用权和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房产过户手续,并将机器设备按照资产明细表所载实际交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520元,两项合计3620元,由被告莒**具有限公司、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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