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莒南**有限公司与山东升**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圆磨具与被告升华磨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圆磨具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升华磨具的委托代理人解文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圆磨具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各处转让给原告方圆磨具,原告向被告交付价款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过户手续。但原告方圆磨具交付价款后,被告拒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过户手续。原告方圆磨具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升华磨具辩称辩称,合同属实,价款已交付,因有事耽误所以没有去履行协助过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圆磨具与被告升华磨具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合同份,合同约定被告升华磨具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房产处,转让给原告方圆磨具,被告升华磨具应协助原告方圆磨具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过户手续。原告方圆磨具将价款交付给被告升华磨具后,被告升华磨具直怠于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原告方圆磨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方圆磨具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份、土地使用权证书份、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房产证份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圆磨具购买被告升华磨具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房产,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转让合同书份。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签订的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因该买卖转让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原告方圆磨具将价款交付给被告升华磨具后,被告至今尚未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称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且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变更登记,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百零七条、第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莒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被告山**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莒南**有限公司办理莒南县集用号土地使用权和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房产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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