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吉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原告自行负担50元;保全费500元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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