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吉林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吉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原告自行负担50元;保全费500元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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