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集安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孙**与孙**、第三人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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