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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被告尹健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尹健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与被告尹健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尹健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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