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尹健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与被告尹健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尹健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陈**、梁**与商丘市**有限公司、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周*、湖南锦绣**有限公司、湖南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心峰、宁**与被告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发诉被告确山县三**村民委员会、确山**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来凤县**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门县**有限公司与谭**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胡**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仁化县**民委员会上蕉坪村小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道新、胡了英诉被告永州市**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