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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招*、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招*、叶*及其二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招*、叶*先后受雇于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X村X街X号X楼一存放待销售假冒品牌手袋的仓库内负责发货、登记等工作。5月5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招*、叶*,并缴获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手袋631个、假冒FENDI注册商标的手袋505个。经鉴定,上述假冒Dior、FENDI注册商标的手袋共价值人民币3178050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招*、叶*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招*、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均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招*、叶*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招*、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指控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二、招*存在以下量刑情节:系未遂;系从犯;如实供述;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家庭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招*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叶*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指控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二、叶*存在以下量刑情节:系未遂;系从犯;3.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4.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招*、叶*先后受雇于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X村X街X号X楼一存放待销售假冒品牌手袋的仓库内负责发货、登记等工作。5月5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招*、叶*,并缴获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手袋631个、假冒FENDI注册商标的手袋505个。经鉴定,上述假冒Dior、FENDI注册商标的手袋共价值人民币31780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梁*、王*、何*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鉴定书,价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认证书,关于u0026ldquo;Dioru0026rdquo;手袋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招*、叶*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叶*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招*、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招*、叶*被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招*、叶*因被公安人员及时查获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系未遂,可从轻处罚。招*、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招*、叶*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招*、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招*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叶*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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