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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4)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在其位于本市上城区某某某幢1单元某室暂住地内,利用其经营的“野地外贸出口成衣”淘宝网店,销售假冒“burberry”(巴**)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2013年10月9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暂住地将其抓获,并查获上衣、长裤、棉衣等商品共计22件。经鉴定,均为假冒burberry(巴宝莉)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书、商标某证明、网店销售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淘宝网页图片、价格证明书、鉴定报告、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数据光盘、搜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22件以及非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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