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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环卫所不服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环卫所不服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环卫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区环卫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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