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无锡市**有限公司管理人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中,丁**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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