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章孝华诉被告东屏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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