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8日,起诉人黄*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称,2015年2月3日,起诉人黄*顶向娄**价局举报涟源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往返娄底汽车站至涟源市白马镇田心坪的客运班车存在乱涨客运票价的行为,可是,娄**价局在2月9日收到起诉人的举报材料后,没有履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同时,侵犯了起诉人获得举报奖金的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娄**价局限期对涟源市**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5万元及罚款60万元的处罚,责令涟源市**有限公司只收取娄底汽车站至涟源市白马镇田心坪全程票价12元,向起诉人发放举报奖金1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黄**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如果娄底市物价局对相关违法行为存在故意包庇行为,起诉人可以向其同级政府部门的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由监察部门予以监督,故起诉人黄**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黄载顶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