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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兆通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大洋行政诉讼三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兆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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