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兆通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大洋行政诉讼三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兆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樵*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裁定书
万云开与增城市石滩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何**与增城市石滩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莫**与广州市**从化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从化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郑**,陈**,罗**,刘**,刘**等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一深圳市**有限公司与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陈**等与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高新**理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苏**与珠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