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莫**等与容县六王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莫**、莫**与被告容县六王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莫**、莫**于2015年8月24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莫**、莫**、莫**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莫**、莫**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莫光妙、莫**、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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