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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平果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不服平果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向百色**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21日百色**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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