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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英不服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人民政府林地林木权属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作出“水政处(2015)1号处理决定书”,为此,原告韦*英以其本次起诉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承担。

本裁定送达时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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