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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法行初字第001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杨**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作出的铜地告[金龙天诺](2007)1号《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违法。经审查,上诉人杨**所在的原巴**村二社的土地被全部征收,所有农村居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对本案所诉的行为,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本案是上诉人杨**个人提起的诉讼,其起诉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杨**的起诉正确。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的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杨**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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