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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原、被告送达了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认为本案争议实质问题已得到解决,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5年9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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