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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属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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