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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梁**与盐亭县公安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起诉人梁**、梁*伍诉盐亭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起诉状和相关材料,并进行了登记。起诉人梁**、梁*伍诉称,2003年11月29日晚上起诉人家饲养的4头大肥羊被盗,30日起诉人梁**去黑**出所报案,随后派出所分别于2005年1月14日、2014年4月17日两次拘留起诉人。2005年起诉人梁**被黑**出所报复,将起诉人梁**的眼睛打瞎,被盐**民医院鉴定为二级残疾。当年,起诉人向盐**院提起行政诉讼,盐**院将两被害人的诉求通报给石牛庙乡人民政府,便与黑**出所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钱权交易,不受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起诉人长达多年冤案无结果,更将石牛在乡人民政府和黑**出所连动涉黑的行为反映到县、市、省和中**检、**务院。诉请:一、要求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破获此案,将犯罪人绳之以法;二、起诉人因此案中惨遭公安机关的迫害,并毁掉兄弟二人已定成功的婚事;三、要求公安机关赔偿起诉人在此被盗案中遭受公安机关两次的毒打、拘役的精神损失费各50万元,名誉损失费各10万元,12年上访生活费、劳务费、资料费、乘车费等各12万元,共计52万元。另外,造成起诉人两兄弟现未成家的人生青春损失费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梁**、梁**以行政不作为对盐亭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所持事实与理由和请求早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况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此,起诉人梁**、梁**在本案中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起诉人梁**、梁**于2015年6月18日起诉盐亭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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