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静与盐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静诉被告盐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为了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待命职权,报请绵阳**民法院指定管辖。绵阳**民法院经审查准许后,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绵行管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由科学城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将本案移送科学城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