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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衍陵诉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信访回复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羊衍陵不服被告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三住建(2014)109号《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羊衍陵信访问题的再次回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决该回复无效。本院于同日登记立案后,即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出的三住建(2014)109号《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羊衍陵信访问题的再次回复》,是被告对原告信访事项的答复,该答复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不服该答复,应当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其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和复核。本案原告因不服信访答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该信访回复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羊衍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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