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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北**香茶厂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北人社监处决字(2014)20号,关于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理决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北人社监处决字(2014)20号处理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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