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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乔**与被申请再审人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一案,广元**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朝天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准予乔**撤回起诉。2014年1月20日,乔**再次起诉,本院指定利**法院管辖,2015年4月21日,利**法院以乔**撤诉后重新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遂作出(2015)广利州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乔**的起诉。乔**不服,申请对朝**法院作出的撤诉裁定进行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广行监字第3号行政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乔**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再审人羊木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余*、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裁定认为,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乔**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乔**外出不在家,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致使诉讼不能进行,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申请撤诉。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准予乔**撤回起诉。

一审被告辩称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乔**称,其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应办案法官的要求提出的,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现重新起诉被驳回,诉权被人为剥夺,请求再审撤销朝**法院(2014)朝天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重新审理案件。被申请再审人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人民政府辩称,乔**陈述撤诉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实;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6个月期限。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再审查明,原审原告乔**的《申请》内容为:由于第三方乔**没有在家不能参加庭审,我向你院书面申请择期延审,保留诉权,暂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原审原告乔**的《申请》内容可以看出,撤诉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准许撤诉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人乔**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其要求重新审理本案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条二款u0026amp;amp;ldquo;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广元**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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