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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组织部是党委部门也是《公务员法》的执行部门,依据《公务员法》履行行政职责,进行的年度考核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起诉人因对2006年年度考核结果不服,起诉广**委组织部,其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事项,不是行政争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一)项、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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