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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旺苍县**疗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诉被上诉人旺苍县**疗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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