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请求确认其未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余*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许**与旺苍县**疗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姚**、姚文明、姚**与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何**、姚**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显翠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旺苍县店子扶贫煤矿清算小组地质矿产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余浩诉被告广元市**管理局请求确认其未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广元市朝天区宣河乡人民政府、广元市**天区分局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予受理起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张**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广元**林业和园林局及杨**林权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广元**林业和园林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