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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浩诉被告广元市**管理局请求确认其未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广元市**管理局请求确认其未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余*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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