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广元市**管理局请求确认其未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余*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马**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乔**与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剑阁县创新双语幼儿园与剑阁县公安局印章治安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其它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旺苍县**疗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姚**、姚文明、姚**与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何**、姚**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显翠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吕**、刘**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余浩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请求确认其未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