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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显翠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显翠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龙**上诉称,通过行政登记再次设立房屋所有权不合法,通过执行上诉人的权益不能实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该案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的诉请是认为广元**管理处对利州区u0026ldquo;香山怡园u0026rdquo;一期G3栋1u0026mdash;4u0026mdash;2的房屋产权登记错误,要求撤销房屋产权登记。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是否正确,属于实体处理的问题,并不影响本案起诉人诉权的行使。虽与之关联已经成效的(2012)广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认为原调解协议如何履行,属于执行中解决的问题,但该判决解决的重点是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既效力问题,并未明确该房屋的产权归属,现当事人以该争议房屋登记错误提起行政诉讼,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并不发生冲突。原审以该争议房屋通过诉讼已明确权属,起诉人应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解决,不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裁判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系事实认定错误,且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款规定是登记立案的规定,其引用条款与处理结果自相矛盾,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本案起诉人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争议事项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应当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二)项、第五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利**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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