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宣河乡人民政府、被告广**朝天区分局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法规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广元市朝天区宣河乡人民政府、被告广**朝天区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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