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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与被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8月24日,原告董**以u0026ldquo;被告不适格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正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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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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