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因要求被告剑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剑阁县农村社会保险局履行退还农保费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21日予以受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何**于2015年9月29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已履行协议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