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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苍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浩诉被告苍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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