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赵**、邓*、邓**与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旺苍县**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吴*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广元**限公司与被告旺苍县盐河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董**与被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许**与被告旺苍**疗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与苍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蓬溪县三凤镇人民政府违法拆迁纠纷赔偿行政二审裁定书
何**与剑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剑阁县农村社会保险局履行退还农保费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剑阁县吼狮乡人民政府、剑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青川县凉水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