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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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