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元**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顺**司u0026rdquo;)与被告旺苍县盐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u0026ldquo;盐河乡政府u0026rdquo;)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告盐河乡政府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8月31日,原告顺**司以u0026ldquo;盐河乡人民政府已经着手办理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顺**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元**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