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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元**限公司与被告旺苍县盐河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元**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顺**司u0026rdquo;)与被告旺苍县盐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u0026ldquo;盐河乡政府u0026rdquo;)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告盐河乡政府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8月31日,原告顺**司以u0026ldquo;盐河乡人民政府已经着手办理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顺**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元**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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