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8日,起诉人徐**、张**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依法确认u0026ldquo;苍府函(2014)32号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徐**、张**信访问题复查意见的函u0026rdquo;违法,并请求判令苍溪县水务局支付看管水库期间的工资1434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苍府函(2014)32号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徐**、张**信访问题复查意见的函仅是针对徐**、张**信访问题进行的答复,不是一个行政行为,且已经对其欠付的工资进行了调解处理,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徐**、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