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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予受理起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行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称,苍溪县新观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请求撤销(2015)苍溪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将本案指定广元辖区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苍溪县新观乡人民政府未履行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上诉人王*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对上诉人王*的起诉不予立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1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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