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和园林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和园林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和园林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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