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和园林局及第三人杨**林权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和园林局及第三人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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