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珍诉被告广元市朝天民政局不履行给付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费的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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