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青川县凉水镇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4日以缺乏证据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向被告递交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赵**、邓*、邓**与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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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元**限公司与被告旺苍县盐河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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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与被告旺苍**疗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与苍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蓬溪县三凤镇人民政府违法拆迁纠纷赔偿行政二审裁定书
华浔品味**司广安分公司与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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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剑阁县吼狮乡人民政府、剑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