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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青川县凉水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青川县凉水镇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4日以缺乏证据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向被告递交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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