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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诉苍溪县人民政府苍溪县龙洞乡柳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平诉被告苍溪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苍溪县**民委员会土地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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