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平诉被告苍溪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苍溪县**民委员会土地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