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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其它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任**其它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系原广元市市中区工农四通桥煤矿负责人,于1995年独资开办原广元市市中区工农四通桥煤矿。2011年与第三人任**签订《联合投资协议》及《关于对u0026amp;amp;ldquo;联合投资协议u0026amp;amp;rdquo;的补充协议》,约定由乙方(任**)投资1260万元,占该煤矿90%的股份。2012年,被告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原广元市市中区工农四通桥煤矿进行关闭,同年11月28日第三人代表原广元市市中区工农四通桥煤矿与被告达成《煤矿关闭协议》和《煤矿关闭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被告向第三人拨付奖补资金800余万元,被告关闭原广元市市中区工农四通桥煤矿违法,故请求:1、确认《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煤矿清理整顿第二批关闭矿井名单的报告》违法;2、确认被告与原广元市市中区工农四通桥煤矿签订的《广元市利州区煤矿关闭协议》违法;三、确认被告拨付给第三人800万奖补资金的行为违法;4、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行政行为违法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800万元;5、判令被告追回已拨付给第三人的奖补资金800万元并返还给原广元市市中区工农四通桥煤矿。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煤矿清理整顿第二批拟关闭矿井名单的报告》、与原广元市市中区工农四通桥煤矿签订的《广元市利州区煤矿关闭协议》及其拨付奖补资金的行为涉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产业调整政策,原广元市市中区工农四通桥煤矿属政策性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u0026amp;amp;rdquo;、第六十三条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对于本案涉及的政策性关闭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多个行政行为,原告要求在同一诉讼中就多个行政行为进行裁判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第(一)项、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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