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旺苍县店子扶贫煤矿清算小组地质矿产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旺苍县店子扶贫煤矿清算小组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立行字第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旺苍县店子扶贫煤矿清算小组称,原审以(2014)旺苍行初第9号判决和广元**民法院(2015)广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系生效裁判,已对旺苍县燕子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作出了处理,认为u0026ldquo;燕子乡政府既不是店子扶贫煤矿所有人也不是采矿权人,其超越职权出具的证明,不是采矿权转让的必要条件,对起诉人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u0026rdquo;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并裁定旺苍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5)广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对王**等11人起诉要求u0026ldquo;确认燕子乡政府于2007年7月4日出具证明及2007年8月13日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同意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u0026rdquo;作出终审裁定,认为u0026ldquo;燕子乡政府不属煤矿所有人及采矿权人,亦不属煤矿的主管部门,对煤矿资产及采矿权作出处分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超越职权出具证明的行为对王**等11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u0026rdquo;该终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上诉人旺苍县店子扶贫煤矿清算小组以与王**等11人相同的诉讼请求,同样请求u0026ldquo;判令燕子乡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4日出具证明同意将店子扶贫煤矿的矿山资产及采矿权转让给广元市**责任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予以撤销。u0026rdquo;由于该《证明》的性质已被本院生效的(2015)广行终字第5号裁定书所确认,《证明》不仅对王**等11人不产生实际影响,对上诉人旺苍县店子扶贫煤矿清算小组同样不产生实际影响,即该《证明》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